代理政策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此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一条 国外销售代理

制造商同意将其生产的下列产品在A国的销售代理权授予代理方: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在A国积极拓展用户。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技术参数和商业条款对用户解释。采取措施配合制造商获得订单。

相关代理商只能介绍自己是这些产品的“销售服务代理商”,不得以制造商授权自居去从事给制造商带来不良印象的活动。

未经制造商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做出对产品的承诺、担保或保证、陈述。

代理商须获得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代理许可权,还应该告知制造商适用于A国的加工方法的法律法规、商品标记等,一旦意识到制造商的产品触犯了贝宁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代理商应及时告知制造商。

第三条   培训

3.1 为使代理人能了解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制造商同意对代理商的销售团队进行系统培训。培训人数及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为了在保修期内向顾客提供售后服务(如安装、试车和服务热线),制造商委托代理方进行必要的售后服务,制造商为代理方培训两名技师(机械和电器技师各一名)。如果两名技师需要在中国培训,制造商应当承担他们在中国的食宿费和当地的交通费用。代理商承担他们往返机票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双方应就各种促销活动的费用展开讨论,诸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路演、研讨会、参展等活动。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分担模式由双方共同讨论后确定。制造商须出资提供印刷有当地语言的产品目录。代理商负责提供翻译和印刷的帮助。

第五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留心并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六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当前商品的市场行情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季度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为了促进销售,代理商需定期走访代理区域的所有客户以及潜在的客户,还要保留一份客户及潜在客户的更新清单。假如制造商要求,还应提供一份给制造商。代理商还应把潜在客户对产品的询价以及报价告知给制造商。

第七条  公平竞争

7.1 代理人应遵从以下要求:

a) 不能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 

b) 不能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7.2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此条约中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8.1 代理人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8.2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在和制造商磋商后,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一切依照制造商先前书面承诺的相关费用分担。

第十一条  销售权的范围

这是一份该地区代理协议。在协议执行期间,制造商不得同意其他任何人、团体或公司作为该地区促销、销售或服务的代理商。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然而,制造商可以利用代理商书面批准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服务。在制造商和代理商讨论并同意的情况下,制造商可以有权使用那些长期合作过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商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一方想续约,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并得到对方的同意。如果双方都无意续约,协议将在终止日终止。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

只有在一方违背了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或者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时,协议才可以提前终止。如果没有达到预定的销售量,或者双方一致认定没有必要在贝宁共和国继续开拓市场时,协议也可先于最终期限提前中止。

第十五条  赔偿

除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在终止日终止,则双方都不得向另一方提出赔偿。

第十六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国之现行法律。

第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须经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交有关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您有合作意向,请与service@hltq.com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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